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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减交诉讼费用的几种情形

2008-03-05 12:43:27 来源:


可以减交诉讼费用的几种情形

      根据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:

    (一)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,正在接受社会救济,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;

    (二)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、安置对象的;

    (三)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;

    (四)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。

    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,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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