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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缓交诉讼费用的四种人

2008-03-05 12:40:15 来源:卜伟松


可以缓交诉讼费用的四种人

      根据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:

    (一)追索社会保险金、经济补偿金的;

    (二)海上事故、交通事故、医疗事故、工伤事故、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;

    (三)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;

    (四)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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